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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重婚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符云丽诉原审被告人刘**重婚罪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4)万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刘*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万宁市人民法院(2014)万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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