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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卢*、黄*重婚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韦**指控原审被告人卢*、黄*犯重婚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4)上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卢*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被告人黄*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系自愿要求撤回上诉,经审查,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卢*撤回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2014)上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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