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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被告人黄某某与张*甲结婚,并于2003年生育一子,取名张*乙。2006年3月21日,黄某某与张*甲在巫山县某某镇补办结婚登记。2009年,黄某某前往福建省打工并认识了何*甲。2010年,黄某某再次前往福建省打工期间与何*甲同居。2011年,黄某某和何*甲回到巫山县某某镇某某村何*甲家中,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分别于2011年9月3日和2013年3月21日生育了女儿何*乙与何*丙。

2015年5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巫山县**龙泉小学被巫山县公安局官阳派出所民警抓获。

上列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何某甲、杨某某、陈某某、史某某、李**的证言;结婚登记申请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民事诉状、庭审笔录、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及本案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口头或书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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