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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孟某某于2003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22日,罗某某隐瞒其已婚事实,与被害人田*甲在巫溪县某镇某村田*甲家中举行结婚仪式,随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于案发后返家与被害人孟某某共同生活。被害人孟某某、田*甲对罗某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结婚证复印件、婚纱照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申明、村民委员会证明、民事裁定书,证人田**、李**、吴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孟某某、田**的陈述,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罗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罗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被害人亦对其予以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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