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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甲,黄某某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5)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甲、黄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被告人安*甲、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袁**登记结婚。2011年7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与被害人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同被告人安*甲共同生活至今。被告人安*甲明知被告人黄某某未离婚,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在此期间被告人安*甲、黄某某生育两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甲、黄某某的行为,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安*甲、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袁**的陈述,证人袁**、安*乙、程**、程**、安*丙、安*丁、夏某某等的证言,抓获经过、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复印件、被告人安*甲的前科材料、被告人安*甲、黄某某的供述及其户口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人安*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安*甲明知被告人黄某某未离婚,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安*甲、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甲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安*甲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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