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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许某某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许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龚*、被告人雷某某、许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日,被告人雷某某与张*甲登记结婚。2014年4月起,雷某某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人许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被告人许某某在明知雷某某未离婚的情况下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与雷某某生育一子。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雷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许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应受刑罚处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前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许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张**、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婚姻登记证明、住院生育档案、结婚证,到案经过,被告人雷某某、许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被告人许某某明知被告人雷某某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许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雷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许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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