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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胡*甲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5)306号起诉书指控被**某某、胡*甲犯重婚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汪*、被**某某、胡*甲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2年12月,被告人朱某某与胡*乙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胡*丙。2000年4月被告人朱某某以胡*乙经常打骂自己为由离家出走。之后,被告人朱某某在未与胡*乙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经陈**介绍与被告人胡*甲相识,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胡*甲明知被告人朱某某与胡*乙婚姻关系未解除,而与其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至今。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与胡*甲分别于2001年、2007年生育一子陈*乙、一女陈*丙。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胡*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胡*甲、朱某某之行为构成重婚罪,二人有自首情节,应受相应刑罚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胡*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胡*乙、胡*丙、陈**、刘某某、陈**、陈**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相对应的名单、照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陈**、陈**、胡*丙的户口信息,陈**的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人朱某某与胡*乙的结婚证复印件,被告人朱某某、胡*甲的户口证明及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胡**在明知被告人朱某某有配偶且未离婚的情况下,与被告人朱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被告人之行为均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朱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朱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胡*甲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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