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某某、李**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某某、李**犯重婚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被**某某、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与伍*甲于2009年2月20日在重庆市南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下半年至案发,朱某某在与伍*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被告人李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14年8月16日育有一女;李某某明知朱某某有配偶,仍与朱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5年4月20日,朱某某与伍*甲离婚。

被告人朱某某、李**分别于2014年11月11日、10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李**及其辩护人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伍**、刘某某、伍**、金某某、王某某、黎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朱某某与伍**的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民事调解书等书证,被告人朱某某、李**的供述及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李**明知被告人朱某某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