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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某某,周*甲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海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9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被告人周**、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海某某与杨某某于1998年7月6日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XX乡登记结婚。2013年至案发,海某某在与杨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被告人周*甲以夫妻名义生活并育有一女周*乙;周*甲明知海某某有配偶,仍与海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重庆市南川区XX乡XX村X组的家中。2015年4月7日被告人周*甲、海某某被南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杨某某、程某某、陈某某、邓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杨某某与海某某的婚姻证复印件、全户人员简况表、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周**、海某某的供述及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周*甲明知被**某某有配偶,仍然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甲、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海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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