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聂某某、钱某甲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5)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某、钱某甲犯重婚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被告人聂某某、钱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0年以来,被告人聂某某在与周*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人钱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并于2014年3月育有一女。被告人钱某甲在明知聂某某未离婚的情况下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被告人聂某某、钱某甲的行为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聂某某、钱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周**、钱某乙、程某某、杜某某、夏某某、周**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聂某某与周**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2011)南川法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等书证,被告人聂某某、钱某甲的供述及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钱某甲明知被告人聂某某有配偶,仍然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聂某某、钱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聂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钱某甲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