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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郑*甲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5)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郑*甲犯重婚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郑*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审理查明,1990年,被告人夏某某和谭*甲经人介绍相识,并在巫山县大昌镇白果村举行了结婚仪式,两人开始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后于1991年生育一男孩谭*乙,1994年生育一女孩谭*丙。2005年1月,夏某某与谭*甲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来到湖北省房县,并居住在被告人郑*甲家中。郑*甲明知夏某某已经结婚,仍和夏某某与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06年生育一女孩郑*乙,2011年生育一男孩郑*丙。

2015年8月6日,被告人夏某某到巫山**出所办理业务时被发现涉嫌重婚,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犯重婚罪的事实。同年8月11日,巫山县公安局民警到湖北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将被告人郑*甲找到,郑*甲如实供述了其犯重婚罪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郑*甲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夏某某、郑*甲的供述;被害人谭**的陈述;证人谭**、谭**、刘某某、王**、王**、何某某、严某某、陈某某、谭**、涂某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及本案相关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被告人郑*甲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郑*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口头或书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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