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甲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5)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甲犯重婚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求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甲于1995年6月20日与曾某甲结婚,二人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2007年上半年,杨*甲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开始与蒋**(在逃)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二人生育两名子女。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应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对杨**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及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还提出,杨**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杨**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甲于1995年6月20日与曾某甲登记结婚,婚后于1994年10月10日生育一子曾某乙,1998年6月8日生育一女曾某丙,杨*甲与曾某甲至今未解除婚姻关系。杨*甲于2006年与蒋**(在逃)相识,2007年上半年,杨*甲与蒋**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二人于2008年3月26日生育一女蒋**,2009年9月11日生育一子蒋**。

2015年5月4日,被告人杨*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信息、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新生婴儿随父(母)登记常住户口申请表复印件、公安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办案说明、相关强制措施法律文书,证人曾某丁、杨*乙、蒋**、王某某、周某某、杨*丙、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曾某甲的陈述,被告人杨*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关于杨**的辩护人提出对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杨**的犯罪情节,杨**不适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