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刘某某以被告人余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刘某某以与被告人余某某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刘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人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张*重婚二审刑事判决书
曾**重婚二审刑事裁定书
谭*甲,袁**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胡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甲,唐某某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夏某某,郑*甲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江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郭某某,张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某某,蒋*甲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