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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刘某某以被告人余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刘某某以与被告人余某某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刘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人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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