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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甲,袁**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袁*甲犯重婚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代理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袁*甲及其辩护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4年4月17日期间,被告人谭*甲在未与其丈夫向某甲离婚的情况下,仍然与被告人袁**公开以夫妻名义先后在重庆市忠县某村共同生活,并于2009年10月21日生育一女。在此期间,被告人袁**知道谭*甲和向某甲是夫妻关系且没有离婚的情况。二被告人于2015年3月23日经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袁**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谭**、袁**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罪。

被告人袁**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2、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3、二被告人家庭非常困难,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甲于2000年与湖北省巴东县向某甲结婚,后于2014年4月17日经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被告人谭*甲于2007年在湖北省荆州市务工期间认识了被告人袁**。2008年至2014年4月16日期间,被告人袁**明知被告人谭*甲未与向某甲解除合法婚姻关系,仍与谭*甲以夫妻名义先后在重庆市忠县某村共同生活,并于2009年10月21日生育一女。2015年3月23日,二被告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户籍资料,办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控告书,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民事调解书,证人向某乙、向**、秦某某、王某某、谭**、袁**、袁**的证言,被害人向某甲的陈述,被告人谭**、袁**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袁**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均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档内裁量刑罚。被告人谭**、袁**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与被害人向某甲已解除婚姻关系,在量刑时予以评价。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谭*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袁*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重庆**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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