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以上二被告人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决定监视居住。
一审请求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字(2015)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某、周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某、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86年2月28日,被告人申某某与被害人李**在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民政科登记结婚。2011年8月以来,被告人申某某离家外出到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周某某家中打工。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申某某有配偶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
2015年4月9日,二被告人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户口资料;到案经过说明;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唐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申某某、张某某、邓某某的证言;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周某某违反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被告人申某某在自己有配偶,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二被告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巳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申某某、周某某犯重婚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申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重婚的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结合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申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