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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原**有限公司与广西**有限公司南宁市第八分公司、广西**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有限公司南宁市第八分公司、广西**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变更为5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有限公司已预交了案件受理费550元,扣除其应负担的费用后,余款5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东**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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