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郑**、被告汉**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陈**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473元,减半收取2736.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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