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嘉汇汉唐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本院后又以其纠纷已经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