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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贝*修复科技(北**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贝*修复科技(北**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民法院作出(2013)高民终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4年9月17日公开询问当事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贝*修复科技(北**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国旺及其委托代理人闫进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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