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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鞍山**限公司、山东**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鞍山**限公司、山东**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赵*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林**、曾*参加评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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