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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沈阳**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沈阳**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主审、审判员邰**参加评议,书记员胡**担任记录。

2015年9月17日,原告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阳**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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