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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北**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嘉兴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原审被告江苏省**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扬**初字第0006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上诉人辩称

北**公司一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称:1、黄**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侵权行为地发生在扬州市内,且也不能证明本案的侵权行为与北**公司之间具有关联性;2、黄**把华**司作为被告显然是为了规避管辖权。3、黄**申请追加北**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没有法律依据。黄**起诉的海盐县六里太阳能集热管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其依据注销的单位追加北**公司作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故本案应当由浙江省**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依据《最**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江苏省**民法院对其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华**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故江苏省**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北**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北**公司上诉称:1、根据黄**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所谓的侵权行为与北**公司有关联性。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侵权行为地发生在扬州市内。2、黄**把华**司作为被告显然是为了规避管辖权。黄**还在华**司担任董事职务,所以黄**与华**司合计侵犯北**公司的利益。3、本案被告海盐县六里太阳能集热管有限公司已经注销,黄**依据注销的单位追加北**公司作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之一华**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且根据《最**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江苏省**民法院系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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