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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关*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连云港**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司)诉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虹公司)、关*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中,被告七彩虹公司以涉案侵权产品系慈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司)向其提供为由,申请追加博**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登**司亦同意博**司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5月26日依法追加博**司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在答辩期内被告博**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驳回了博**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江苏**民法院以(2014)苏**终字第0047号民事裁定书予以维持。原告登**司在本案庭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含原告因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2014年11月21日,原告登**司以与被告博**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登泰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连云港**造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诉讼费13800元,根据中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连云港**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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