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速**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速**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速**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速**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