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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山东新华安得医疗**公司、安徽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新华安得医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原审被告安徽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05-3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山东省淄博市,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蔡**在起诉时所举的证据表明,其从网上发现安徽康**有限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即于该公司联系购买了部分被控侵权产品。另,蔡**根据被控侵权产品包装袋上的信息进行核对,发现山东新华安得医疗**公司经营信息,其中涉及被控侵权产品介绍,即该公司存在生产和许诺销售行为。故提起诉讼,要求山东新华安得医疗**公司等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蔡**起诉时所提供的证据表明,安徽省合肥市是涉嫌销售涉案产品的销售地,涉案产品制造地为山东省淄博市,故安徽省**民法院和山东省**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且蔡**有权选择其中之一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山东新华安得医疗**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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