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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林**限公司与安徽树**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合肥林**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树**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以原审判决赔偿其经济损失数额过低为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林**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合肥林**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合肥林**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2.20元,减半收取1201.10元,由上诉人**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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