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路**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铜**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路**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南京**术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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