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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路**术有限公司与河北冀**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路**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路**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南京**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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