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2014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