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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彬诉桂珊珊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桂**、上海虹航**有限公司、台州市**用品厂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原告蔡*减半负担人民币2,150元。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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