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桂**、上海虹航**有限公司、台州市**用品厂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原告蔡*减半负担人民币2,150元。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宁波东**限公司与沈阳**厂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贵**限公司与上海莹**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凸**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阜新**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凯**有限公司与项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赵**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宁波**有限公司与上海福**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限公司诉百思买**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上海科**限公司与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