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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凸**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凸**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凸**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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