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限公司与被告祁**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常**、代理审判员吴*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祁**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沈**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