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兴业**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械厂撤回对被告宁波东**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原告沈阳**械厂减半负担人民币4,400元。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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