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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阜新**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陈*与被告曹**、阜新**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吴*主审,审判员常**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阜新**有限公司,自2008年10月8日以来生产和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予以审计。2011年4月11日,原告撤回了该审计申请,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13元,减半收取3,656.5元,由原告冯*、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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