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某诉被告上海凯**有限公司、上海凯**有限公司分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为人民币1,650元,证据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0元,合计人民币1,680元由原告项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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