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凯**有限公司与项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某诉被告上海凯**有限公司、上海凯**有限公司分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为人民币1,650元,证据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0元,合计人民币1,680元由原告项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