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19元,由原告上海美**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7,209.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由原告上海美**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