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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威机**限公司诉上海**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爱威机**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限公司、上海巴**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1月30日,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爱威机**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限公司、上海巴**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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