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洋**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1)宁**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1年11月28日,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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