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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刘**、安化县**责任公司、安化**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刘**、安化县**责任公司、安化**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5)安**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后,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16484元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已通知其缓交至本案二审结案前。上述期限届满后,上诉人胡**未按规定交纳。本院向上诉人胡**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未交案件受理费16484元,期满仍未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胡**签收本院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胡**撤回上诉处理。

胡**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不予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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