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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李**等与娄底市**有限公司、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娄底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等12人及原审被告李**、刘**、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3)冷民二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娄底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娄底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娄底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上诉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娄底市**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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