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龚**诉龚和平、厦门**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于2015年7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龚和平、厦门**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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