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匡*,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匡*、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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