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匡*、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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