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武*与被告张**、广西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38元,减半收取3669元,由原告武*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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