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与张**、广西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与被告张**、广西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38元,减半收取3669元,由原告武*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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