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韩海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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