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云南蓝**有限公司与深圳**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云南蓝**有限公司与深圳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深圳远**限公司偿还了全部欠款本金63019.00元,及2011年1月13日至2013年2月5日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8136.07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926.57元、执行费845.00元,该案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3)芒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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