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浙**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众**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浙**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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