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沙市**腐有限公司与徐闻**工程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防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闻县劳动建筑工程公司湖南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因不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3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原告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属于债务纠纷而非不动产纠纷。且两被告的住所地都不在湖南省长沙市。故请求撤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319-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徐闻县人民法院或者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腐有限公司提交的起诉状所写明的诉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及的不动产工程项目地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故长沙**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