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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窗厂与温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温州市**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上诉人温州市**有限公司经合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州市**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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