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4)寿民二初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被执行人谢**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材料款113764元,并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400元、执行费164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无固定居所,下落不明,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4)寿民二初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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