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宁波**有限公司、中铁二**程有限公司、大榭**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宁波北**有限公司、中铁二**程有限公司、大榭**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